一、问题1、工厂工序不达标,归因于老员工问题,劝退几个2、其中一位女员工在单位喝农药,侧面了解因为私情问题(为情所困)3、员工家属不明真相,认为公司管理人员刺激所致,要求公司负全责4、董事长的承担底限为2万元。二、分析建议1、慰问沟通发生这种不幸的事,首先,最不幸的当属当事人。且不论其他的,喝下农药还要洗胃,不死也脱层皮。所以,不管情况如何,大家都是为企业付出过的人,先安排人文关怀总是没错的。目的无非是以下几个:(1)安抚民心,安抚本人,安抚当事人家属,表明公司处理决心,争取调查时间。具体怎么做,原则是“多听、少说、少表态”。(2)借慰问的机会,给予当事人诉求机会,记录当事人所反应的意见,特别是如果对工序不达标问题存在异议的,要重点记录。(3)了解当事人做出过激行为的真实原因及想法。虽然有侧面了解的私情,但是小道消息不能作数,当事人若不承认,搞不好偷鸡不着蚀...
一、问题
1、工厂工序不达标,归因于老员工问题,劝退几个
2、其中一位女员工在单位喝农药,侧面了解因为私情问题(为情所困)
3、员工家属不明真相,认为公司管理人员刺激所致,要求公司负全责
4、董事长的承担底限为2万元。
二、分析&建议
1、慰问沟通
发生这种不幸的事,首先,最不幸的当属当事人。且不论其他的,喝下农药还要洗胃,不死也脱层皮。
所以,不管情况如何,大家都是为企业付出过的人,先安排人文关怀总是没错的。目的无非是以下几个:
(1)安抚民心,安抚本人,安抚当事人家属,表明公司处理决心,争取调查时间。具体怎么做,原则是“多听、少说、少表态”。
(2)借慰问的机会,给予当事人诉求机会,记录当事人所反应的意见,特别是如果对工序不达标问题存在异议的,要重点记录。
(3)了解当事人做出过激行为的真实原因及想法。虽然有侧面了解的私情,但是小道消息不能作数,当事人若不承认,搞不好偷鸡不着蚀把米,逼急了被告诽谤就划不来了,更是把自己和平解决的口子给堵上了。
(4)了解当事人今后的打算,看看有什么是公司或HR力所能及的。
2、寻求真相
原本生产上的问题,HR不便于过多介入。但既然此事已闹成员工纠纷,并且董事长向HR下达了处理意见,那么HR作为接手人应当深入客观地了解真相。特别是在慰问过程中,有对于工序问题的意见,那就必须调查。不为别的,只求公平公正。
(1)源头从工序不达标开始,而结论是经理与生产组长沟通后定出的,那么我们有必要去进行验证,他们得出这种结论的依据在哪里。具体的方法包括:找经理与生产组长谈话、组建技术专家团队调查、寻找部分员工了解等,务求从多方位寻求真正原因,是属于设备原因、材料原因还是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2)如果设备原因,那么寻找设备生产商;如果材料原因,那么寻找材料供应商;如果是人为操作不当,那么工艺程序事先是否有过培训?是培训不到位还是员工没有严格执行?总之,针对不同原因查找对应责任。
为什么我们要在生产上花精力?因为如果问题不在员工本身,那么这种劝退动作就存在不合理性,甚至更糟糕的情况,经理与生产组长在找员工顶包。
再退一步讲,正常理解之下,即便是需要进行劝退,也应当是经理先将问题提交高层,高层指定HR部门介入,由HR部门调查清楚了再来操刀。而不是出了问题了,才丢给HR去救火。是可忍孰不可忍。
(3)当然了,虽然我们是打着公司的旗号去了解真相,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因为一旦有猫腻,甚至于不幸我的最糟糕的推测成立,经理和生产组长是绝对不会坐以待毙的。这也是为什么既要找经理与生产组长谈话(明察),也要组建专家团调研和找其他员工谈话(暗访)。可以先暗访、后明察或者同时进行。并且,在与经理和班组长单独谈话的时候,谈话内容最好进行书面记录,并让本人签字确认。
(4)至于那个女员工与车间另一管理私情的小道消息,我个人觉得没必要太当回事,也不建议去找车间另一管理了解。一方面小道消息的可靠性值得推敲,无凭无据站不住脚,并且见不得人的事情东窗事发,撇清关系还来不及。站出来承担责任?呵呵,概率很低,别到时候又碰一鼻子灰,被人指着骂莫名其妙。
3、协商谈判
经过多方面探查,我们对于实际情况也了解差不多了,那么最终就是针对不同的可能性,采取不同的措施:
(1)若工序问题确实因员工失职造成,那么应当通过合理手段评判是否员工属“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应相应的企业规章制度,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置;至于结果上,公司还是彰显高姿态,对于不幸的事情,公司施以慰问(不是董事长要求了么)。若达不到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那么应当努力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去引导(毕竟被辞影响不好),并且测算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若非员工本人原因,那么劝退的前提不存在。但为了考虑到公司决策严肃性,以及对日后管理的影响程度,这件事最终驳回与否,一方面要请示高层,另一方面看事实真相,还要看劝退流程的进展情况。
(3)对比调查的证据、经理签字的和生产组长签字的谈话记录,看看是否都吻合。如果存在疑点,可以进行更深一步的调查,并且找经理和生产组长再次进行试探性谈话。目是要抓准他们的态度,到底是自身认识不足判断错误,还是真的有意找下属顶包。——这个技巧不属于HR范畴,大家自己把握。真真假假,假假真真,多看看一些侦探片,会有些许启发。
(4)如果经试探,经理与生产组长确实只是判断不准确,那么公司应当表明立场。你们有错,但非恶意,公司可以做出“丢车保帅”的决定,但你们也得做出检讨,分担一部分公司损失,并且加强学习。如若再犯同样错误,公司同样可以以严重失职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也许又会有人黑HR了,但是,有时候大局利益还是不得不考虑的,否则上面没有威信了,下面员工就再也不当你回事。队伍不好带,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5)如果最终的确是经理与生产组长找下属顶包,那么公司也没必要客气,该处理的处理,该追责的追责,该公示的公示,该恢复工作的恢复工作,给员工一个交代。
(6)当然最后执行之前,我们还是要做详细的汇报,由领导拍板决策。
4、提出专业意见,亡羊补牢
事情做完了,只是治标,真正的价值,在于治本。所以,我们还要引以为鉴,提出后续的改进意见:
(1)安排必要的培训,提高经理与生产组长对于生产工艺的认识和理解,并由他们再安排逐层往下的传递培训,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2)加强企业文化宣导,重申公司制度与引导员工心态,包括公司操作规范、劳动纪律(可以适当提点员工注意不要做一些有伤风化的事情)、职业素质以及心态调整(珍惜生命等)。以面罩点,不指名道姓,就事论事、听者有心。
三、总结
1、这一案例,看似闹剧,其实到处是坑。如果HR不搞清自己的立场,则很容易被下面牵着鼻子走,陷于万劫不复之地。无论处理意见怎样,务必做到有理有据、情理并重,否则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2、总体来说,我们还是要站在公正的立场,追根溯源。但在最终的处理上,我们要一定程度上顾全大局影响。还是那句话,意见要表达,决策在领导。其实比起2万元的处理目标来说,更重要的还是挖掘事实真相。
3、治标是为治本争取时间,不断的改进,才能确保同样的错误不会再犯。
四、延伸阅读
本期的案例,我觉得重点是怎么去周旋,涉及的法律规定较少。
如果一定要普及一下法规,那么无非是关于严重失职方面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注:根据第三十九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否则就是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一起交流。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