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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该如何约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2015-11-02 打卡案例 328 收藏 展开

我们公司是一家初创的贸易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是销售人员,以前公司和销售人员签订的是产品代理合同,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目前,由于组织结构变更和业务调整,公司需要和这些销售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了能够更好的激励和约束销售人员,老板要求合同...


  我们公司是一家初创的贸易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是销售人员,以前公司和销售人员签订的是产品代理合同,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目前,由于组织结构变更和业务调整,公司需要和这些销售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了能够更好的激励和约束销售人员,老板要求合同的条款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并在其中体现业绩要求和奖惩措施等。



  请问大家,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该如何约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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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约定留有空间

王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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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意识是越来越强了,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力度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劳动者自我权益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了,两方面的推动,迫使用人单位不得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社会大趋势所迫。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用人单位就必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避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关键还是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条款如何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中必须有必备的条款,不可少填、错填、代填,用人单位填的部分由用人单位的HR来填,劳动者自己填的部分让劳动者自己填。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以下内容: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类型、试用期起始日期、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制、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意识是越来越强了,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力度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劳动者自我权益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了,两方面的推动,迫使用人单位不得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社会大趋势所迫。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用人单位就必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避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关键还是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条款如何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中必须有必备的条款,不可少填、错填、代填,用人单位填的部分由用人单位的HR来填,劳动者自己填的部分让劳动者自己填。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以下内容: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类型、试用期起始日期、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制、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内容、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与权利、劳动者法定义务与权利。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类型、试用期起始日期、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制、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应由用人单位的HR来填,字迹应工整清晰,劳动者基本信息和签名原则上让劳动者自己填,用人单位的HR要对劳动者填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其有没有填错,或填不清楚,尤其是其签名的部分,要特别注意,要与之前其所签名的字迹进行一个对比,确认是否是其常签的字迹。

     二、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部分,应作“特殊”处理,以降低后期的赔付风险。比如说与销售人员谈好的工资是4000元,在薪资待遇这项可以拆开,变为2500元基本工资+1500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也就是底薪部分,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是不固定的,这样的好处在于用人单位如果后期遇到赔付问题,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赔付基数,就像社保基数一样,2500的社保基数和4000的社保基数是两个概念,企业所承担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工作内容上,可以填营销工作,不必具体为哪个岗位的,这样的操作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日后的调岗调薪,如果过细的话,后期用人单位的为该员工调岗调薪的难度就会增大。

     三、劳动合同除了有正本,可以夹带副本或附件,这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中,标题或正文内容中,要有“劳动合同”字样,为了更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夹带副本或附件,并在劳动合同正本内容中注明“本劳动合同附带附件”,并在附件中注明“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附页结尾处应注明“以下无正文”,最后是签名项。

     四、劳动合同文本要有页码,以保证劳动合同文本的完整性,附页也必须有页码,目的是为了证明附页与劳动合同正文是一个完整的文本。无页码的劳动合同,往往在遇到劳动仲裁的时候,会很被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仲裁委会倾向于劳动者这边。

     五、劳动合同中解除合同情形部分尽量细化,并罗列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并确保制度和规定合法合理,严重违纪部分尤其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在什么情形下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并留有员工签名的处罚单,以为以后的劳动争议处理做好举证准备。

     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磨合期,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依法解除的情形要明确,应由试用期量化考核指标。就拿销售人员来说,销售人员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试用期考核标准和指标,比如在试用期内,销售人员必须完成多少万的销售业绩,如果没有完成,用人单位可以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且有员工签名的考核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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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如何约定以及注意事项如下

映山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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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的条款约定如下;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

劳动合的条款约定如下;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⑵工资支付办法;⑶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⑷工资调整办法;⑸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⑹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⑺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中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本法第十九条对如何确定试用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长短、劳动合同的类型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有所不同。

9、培训。

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并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10、保守秘密。

本条主要是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11、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因此补充保险的事项不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12、福利待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指标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注意事项如下;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都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关系切身利益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发生争议时,将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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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建议

仙桃阿祥
783人已关注 关注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的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公司和销售人员签订产品代理合同,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主要调整经济方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劳资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向劳动者倾斜,《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主要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适用的领域和《合同法》不一致。其次,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有区别: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的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公司和销售人员签订产品代理合同,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主要调整经济方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劳资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向劳动者倾斜,《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主要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适用的领域和《合同法》不一致。


     其次,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有区别:

    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范本签订就行,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由工资、奖金组成。

     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统一的范本,除了涉及报酬以外,销售人员还必须遵守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而且在销售产品中发生的经营风险和人身安全都得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的销售人员有底薪,公司按规定报销旅差费,有的销售人员没有底薪,也不报销旅差费,全用业务费或提成结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管适用什么方式,只要双方自愿,将收入及奖惩项目明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就行。销售人员报酬比普通员工报酬肯定要高,具体高出多少比例,根据当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销售人员的收入高但风险也大,因为涉及钱、物,应收货款也会产生坏账,坏账处理和货物损失等也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第三,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结合税法

     销售人员的报酬一般比普通员工高出数倍,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一定要参考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签订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定要有财会人员参与,并咨询税法专业人员,要做到合理避税,又要保证销售人员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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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需要机制,激励得有手段

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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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营性的企业,特别是初创的贸易性公司,不仅需要经营,更是实实在在地需要销售人员来支撑、发展,这样才有前程、才有希望。然而,真正要发挥好、激励好一线销售员工是一大课题。总的来说真正管理好销售人员可以有多种办法,可最好的方式、方法是用劳动合同来进行实际地规范。一、企业按照法规管理员工1、尊重、爱护、管理好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非常必要,它是一个企业稳定,特别是初创型贸易企业的基础。2、从企业的角度,不断适应、激励销售人员的好政策不但是必要,而且是企业发展所必须的,否则怎么能够生存呢。3、企业可以通过学习、制定管理制度,配合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相关配套工作,以达到稳定员工的目的。二、企业规范劳动合同条文1、从劳动合同的细节上、条文上严格规范企业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这某种意义上说:细节决定一切这一点也不过分;这才是管理部门需要做、必须做的工作。2、认真研究劳动...

    作为经营性的企业,特别是初创的贸易性公司,不仅需要经营,更是实实在在地需要销售人员来支撑、发展,这样才有前程、才有希望。然而,真正要发挥好、激励好一线销售员工是一大课题。总的来说真正管理好销售人员可以有多种办法,可最好的方式、方法是用劳动合同来进行实际地规范。

    一、企业按照法规管理员工

    1、尊重、爱护、管理好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非常必要,它是一个企业稳定,特别是初创型贸易企业的基础。

    2、从企业的角度,不断适应、激励销售人员的好政策不但是必要,而且是企业发展所必须的,否则怎么能够生存呢。

    3、企业可以通过学习、制定管理制度,配合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相关配套工作,以达到稳定员工的目的。

    二、企业规范劳动合同条文

    1、从劳动合同的细节上、条文上严格规范企业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这某种意义上说:细节决定一切这一点也不过分;这才是管理部门需要做、必须做的工作。

    2、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细节,这些细节正是解读企业文化、体现企业福利、稳定企业销售队伍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础。

    3、在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文中,就有具体的薪酬方面的条款,这些条款必须与员工在平等的基础上民主协商、共同达成相关内容;对此,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的实力和能力,具体明确销售人员的薪酬;如: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绩效考核=销售人员的工资组成。

    三、通过附则条款稳定员工

    1、企业在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也不是被动地接受;也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选择符合企业发展的思路和做法。

    2、可以在附则等相关条款中,以进一步加强、规范企业与员工(本文主要指销售人员)的密切的协作关系,不断激励销售人员努力工作、开拓市场,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体,以共同管理、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如果企业还有其他的要求与细则,也可以在劳动合同的附则中或另外的协议中具体地体现:如:设定销售人员的服务期、如果需要可以附加竞业限制条款等。

    四、反思企业合同履行之路

    1、反思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适合、适应销售人员的稳定收入、业绩发挥、绩效体现,这决定企业劳动合同条款是否适应、满足销售人员的重要内容;如果不适应、适合,是必须及时纠正、更改。

    2、反思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或细则,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进步和稳定,如果不稳定,原因在那,改革的方向是那里等。

    3、反思销售员工对此劳动合同的满意程度,如果不满意,具体不满意的内容是什么,并通过民主、协商,重新讨论、通过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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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计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曹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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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看似千变万化,但说到底,不过是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综合。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该如何约定?必备条款必不可少,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约定条款。不过想要更好的激励和约束销售人员,用劳动合同作为载体,可行性有多高?有没有更好的措施?必备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这样写到: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必备条款的填写技巧及注意事项,往往牵扯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引起无...

    劳动合同,看似千变万化,但说到底,不过是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综合。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该如何约定?必备条款必不可少,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约定条款。不过想要更好的激励和约束销售人员,用劳动合同作为载体,可行性有多高?有没有更好的措施?

    必备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这样写到: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必备条款的填写技巧及注意事项,往往牵扯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引起无效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一般岗位会这样描述: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销售又该如何写呢?建议把销售流程用简练的语言体现即可。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写入合同意义不大。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那么,工作地点可以写全国吗?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全国”,无法实现立法意图、也违背了立法本意,这个约定是无效的。试想,如果在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上可写“全国”,那就可写“亚洲”,也可写“地球”。

  2、工作时间的约定

    因为是销售人员,所以选择哪种工时制就很有必要了。如不定时工时制就是比较好的选择。但不能因此忽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加班问题。谨记: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至于休息,如果单位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一定不要如实写,学会避重就轻。

    3、劳动报酬

    主要分为试用期的工资,绩效如何发放,如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注意不要因为是销售人员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结束后,实行怎样的工资形式,是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是其他形式,税前还是税后,发放的周期或者条件,都可以具体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注意与工作年限匹配;培训做好培训协议的违约责任和服务期限,注意服务期与合同期的关系,注意违约金额于单位提供培训费用的关系,以及培训费包含的内容和界定。

   因为是销售,可能会涉及到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和同行竞争,可以将保密作为一个重要约定条款列入合同,同时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结合。

   要激励和约束销售人员,仅靠劳动合同是远远不够的。对于销售人员,最好的激励是金钱激励,那就需要我们设计好销售政策,做好后期服务,至于约束,与其依赖合同,不如依赖流程。记得一句霸气的广告词,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能做到这一步,还有何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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