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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茗

孟茗

经理

  • 这个人很神秘,没有留下介绍~
  • 账号信息 茅龄 3714 天 三茅学号 14059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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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干部竞选报名啦!

姓名:刘秋丽(常用昵称:孟茗)工作经历:1、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在广西桂林某保险公司,历任寿险业务代表、客服、四级机构主管职位。其中04至06年还是在校大学生,兼职做的业务,毕业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做业务时曾获得过部门销售业绩前三名的好成绩。做四级机构主管时,管理当地的人员入离职,并做员工的入职培训及保险条款的讲解培训。2、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在广东深圳某汽车集团下属的一个公司任行政文员,协助总经理管理好部门的行政工作、及下属主管的考核文件跟踪。也做过一些部门内部的培训。3、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在广西北海某汽车4S店任行政主管,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相关工作。4、2011年11月至今,在广西南宁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人力资源六大模块的工作。竞选宣言:你今天的一切都是由你昨天、前天、过去的行动决定的!如果你对今天的现状不满意,那么,请从今天、从现在开始采取行动!行动是治愈一切恐惧的良方!我很喜欢的一句广告词是:“如果你知道去哪里,全世界都会为你让路”。我希望在这里,与各位热爱学习、想提升自己的HR们,一起努力,提升HR的技能,打造更好更强大的自己,谢谢!竞选职位: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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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自动顺延”,是否就可以不用续签了?

个人思考总结:结合前几天学习的“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案例来说明:一、上次案例重点回顾:廖某于2008年5月7日到该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廖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廖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廖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仲裁应不予支持;  关于廖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廖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二、结合本次案例,列举三种情况::1.第一种:合同期满(2013年3月底),小刘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要支付自己双倍工资差额。正如上文所说,小刘的请求应给予支持,因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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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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