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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前夕

911前夕

经理

  • 从实习开始接触人力资源,便逐渐地爱上了这份职业。也许是性格原因,也许是第一家企业的团队氛围,也许是我的第一位经理对我职业生涯的影响,总之,爱上了,便无法自拔,便再也放不下了。13年认识了三茅,便默默地关注着三茅的成长,自己也在不知不觉中成长了。感谢三茅,感谢茅友们的无私分享!
  • 擅长领域 招聘管理、员工关系、人力资源规划、行政、职场指路、培训管理
  • 账号信息 茅龄 4189 天 三茅学号 13044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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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相关制度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离职员工提仲裁,该如何应对?

公司有位采购专员,入职未满1个月便提出离职,公司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期间有出差,当时公司有份“关于明确出差报销标准的通知”,住宿报销是120元每天,通知最后一句注明该标准不适用于采购部,采购部报销标准根据《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当时该员工就向其领导采购经理咨询采购报销的标准,其领导与总经理A及采购副总监兼人事行政经理B协商后,回复该员工说:120的报销标准太低了,我和A与B商量后,过几天会出一份采购报销标准,是160元每天。于是该员工出差就直接按160元的标准住宿,他出差后几天出了份《出差管理规定》,报销标准不变,至是更加细化了些。该员工离职时进行报销,公司以120的标准给予报销的,该员工一直抓着采购经理说了是160不放,我与其沟通协调了将近1个月,他就是一定要公司按照160的给他报销,而公司也很明确,不可能给予特例处理,他便说要到劳动局进行仲裁。劳动局会接受报销的仲裁么?我该怎么处理,才能避免该员工到劳动局仲裁?如果仲裁公司会有损失吗?(采购副总监说,早期有一份共用的出差报销标准,比120元还低,之后因为出了“关于明确出差报销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后,便都按照这份给予报销了,也没有所谓的《采购管理规定》,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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