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考据集/清华汇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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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至19世纪海上贸易中的
“公司”*
*节引言本章及第二、三章曾以《“公司”一词源流小考》为题发表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127~139页。发表时有大幅删节,现为全文。
汉语中有太多的法律词汇源于日文,但“公司”不是。李秀清《中国近代民商法的嚆矢——清末移植外国民商法述评》(《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一文从《英德法日政法名词表》(商务印书馆,1912)摘录了若干民商法律术语,其间并未包括“公司”一语。另有资料称,19世纪60年代,日本人才知道“公司”[疑为“会社”——笔者注]一词。[日]滨田道代:《日本公司立法的过去与未来》,虞建新译,载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24页。1908年来华担任清政府修订法律馆顾问,负责起草商法、票据法的日人志田钾太郎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商法课程的讲义中,使用的是“会社”和“株式”的称谓:“会社者,有业商行为之目的,而在合名、合资、株式、株式合资之四组织中,必属于其一之社团法人也。”[日]志田钾太郎口述,熊元襄、熊仕昌编:《(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商法(会社、商行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1页。“日本明治以前,民商法尚未成立,即有会社之名。自有民商法,会社二字,遂为法律上名词。”同前,11页。成书于晚清、修订刊行于民国初年的《商法调查案》称,公司略与英语的“孔拔尼乌”(company)相当,“我国公司制度,近数十年由外输入。自商律颁行,而公司二字,始为法定之名词。”张家镇、秦瑞玠、汤一鹗、孟森、邵义、孟昭常:《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8页。法定之说不假,但“近数十年由外输入”唯恐不妥。
方流芳教授认为,“公司”一词在我国的演变过程是:从17世纪中期到183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EIC)结束对华贸易垄断,“公司”主要是用来指称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中文专用名称,而非泛指欧洲的“business company”。除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外,在当时的中文语境下没有其他“公司”。从1833年到19世纪末,“公司”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用名称转变为泛指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