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指南(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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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厅长现象
自1997年以来全国已经有13个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的20多位交通厅厅长或副厅长,利用职权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物资采购、设计变更、资金划拨活动而被查处,与此同时,交通厅长以下职务的官员被查处的不计其数。交通系统的窝案、串案已经形成了系统性、行业性的腐败,被人们称为“交通厅长现象”。
“道路通车,厅长落马”的现象已经成为中国反腐败领域的一大特点,甚至出现了河南省四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罕见现象。2011年,河南省交通厅厅长董永安被“双规”,这已是这个位置连续第四位落马官员。交通厅长职位危险程度之高,令人咂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指南(修订版)》认为,交通厅长之所以前“腐”后继、纷纷落马,原因在于交通厅长权力太大,而且权力缺乏监督。具体来讲,有三方面:一是部门职责分离不够,二是厅长身兼数职,三是缺乏独立监督机制。在权力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交通厅长管人、管钱又管项目,常在河边走,不“湿鞋”是很难的。为此,一方面必须从顶层设计来考虑,建立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加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要完善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单位的免疫力,这才是关爱保护干部的一种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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