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2008、ISO14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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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合规性评价程序的规定:职责、时间或时机、频次、方式方法、评价结果等。
(2)查验评价的记录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
(3)验证组织自我评价的有效性。
①检查评价的输入是否已覆盖了所有已识别出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未能覆盖所有“适用要求”,应了解其原因,确定是否可接受。
②抽样验证组织针对具体法律法规要求所开展的守法性评价实例:从输入要求到评价时所依据的记录再到评价的结果。审核员在验证评价结果,尤其是符合的结果时,应检查其符合的支持性证据(除检查、评价记录外,还应关注事故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以及与政府部门相关往来信函的记录),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其评价结果。
③收集其他评价活动中有关符合或者不符合的证据(如运行控制的审核等),以证实组织自我评价的有效性。
(4)查阅相关的证据,并通过合规性评价的过程及结果,评价从事合规性评价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应用知识。
当审核组发现组织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时,应关注其是否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当一个组织没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不包括轻微的、暂时的偏差),为了证明符合标准,组织应建立由适宜指标和管理方案支持的、能够达到符合性的目标(见ISO 14001标准4.5.3节、4.3.3节)。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活动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管理方案需进行到什么程度,审核组和认证机构才认为其实施了守法承诺,符合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对于此问题,IAF《ISO 14001管理体系符合性评价与法律符合性之间的关系》(以下简称IAF白皮书)给出了明确的原则:“认证机构评价组织对符合性进行管理时,应基于已证实的体系实施结果,而不仅仅是计划的或预期的结果。”同时又指出“ISO 14001要求组织作出遵守法律要求的公开承诺。但它并不把组织实际的法律符合性作为颁发证书或保持认证资格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