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管理系列丛书:小企业伦理与道德建设五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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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义务和责任。义务作为道德规范,其道德强制性又高于一般的道德准则,准则还仅仅是一种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换言之,每一项准则,只有当道德主体碰到相应的行为处境时,才必然受这项准则的制约,但并不是任何道德主体在任何时候都会同时遇到各种行为准则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道德主体的行为与某一准则不相干,那么这项准则对道德主体就没有约束力。但道德义务则不同,在一个既定的道德体系中,作为义务的准则,常常是道德主体在社会的道德生活中所摆脱不掉的。因而道德主体要成为有德的人,就必须履行这些道德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就称不上是有德的人,甚至还有可能是“缺德”的人。也就是说,道德主体在面对这些义务时,几乎不能选择是否履行这些义务,而是必须接受这些义务。例如“五爱”作为我国各族人民的社会公德,就是具有“命令”性质的道德义务,只有遵守这些公德,才谈得上做一个有德的人。
责任作为道德规范,又是在道德义务上的一次升华。如果说道德义务还较多地表现为外在的道德要求,那么责任则已把这种外在的要求转化为内在的要求,因而责任是人们主动意识到的义务,它具有良心的成分。换言之,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是同一种道德“命令”在人之外和在人之内的两种表现形式。由此可见,责任所包含的道德强制力和道德理性,是所有道德规范中最多的,也是社会道德要求和个人的道德信念结合的最紧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在道德规范的整个体系中,是处于最高层次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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