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实务操作系列教材:财务会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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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上看,本套丛书以独立的实训教材的方式出现,侧重于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力求使选材及编排更富有启发性;从内容上看,丛书中的各分册均是以模拟实训为主体,偏重于相关理论基础知识与模拟实训这一实践任务的结合,强调围绕模拟实训的具体目的、任务、要求和内容编入相关的重要知识点,目的在于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更容易融会贯通,并能将其熟练地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这套丛书既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务为主的特点,又不失系统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
资金筹集的方式多种多样,按来源划分,可分为股权筹集方式或债权筹集方式。以及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等。下面分别简要叙述这几种资金筹集的方式以及会计处理。
一、股权筹集方式
(一)股权筹集方式概述企业应当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该科目改为“股本”。投资者可以用现金投资,也可以用现金以外的其他有形资产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还可以用无形资产投资。企业收到投资时,一般应作如下会计处理: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在实际收到或者存人企业开户银行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以实物资产投资的,应在办理实物产权转移手续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在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移交有关凭证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投入资本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股权筹集方式的会计处理
1.企业增加资本的一般途径。企业增加资本的途径一般有三条:
一是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会计上应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二是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会计上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这里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