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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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基于作者为众多企业提供的培训和咨询为基础,面向需要实战指导的企业财务人员,本书聚焦的重点是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的分析与辅导,而不是枯燥的理论介绍。为了使本书能简单、易懂、易用,本书在编著过程中还特别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设计,书中的举例往往是大型的综合案例,在几个章节中使用同一举例,本书的附件提供了经整理、归纳、总结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各项目的数据来源明细表。
(四)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本项目填列纳税因为销售折扣和折让不符合所得税规定而产生的纳税调整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可以冲减销售收入,但是税务上对销售折扣、折让的操作有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不符合以上规定作出的折扣、转让以及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折扣、折让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在本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本项目的填列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