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行为学(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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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行为学(第11版)》是国际知名管理学家、心理学家弗雷德·鲁森斯的《组织行为学》第11版(2008年)的中译本。鲁森斯是当之无愧的一代组织行为学家。他的这部积近40年的心血之作、系统展示组织行为学风采的优秀著作,详细而全面地以组织行为学理论的厚重基础为依托,既强调深入理论阐述,又注重精辟实践运用。特别是,它把握了组织行为学理论发展的脉络,以及工商组织管理实践的发展历程和趋势,既有深入的理论阐述和丰富的实证数据的支持,更有实用的案例和讨论作为实践指导,使两者相得益彰。
《组织行为学(第11版)》的独到之处(如实践咨询,每章结尾的大量案例材料,独到的“积极组织行为学”一章,以及基于元分析的组织行为学原理的科学提炼)使得《组织行为学(第11版)》既适合学术圈内的学生和老师使用,也适合管理实践者研修之用。
根据弗伦奇和雷文的界定,这种权力源来自于其他人的内化的价值观。通过将权力授予一个代理人来影响他人。这些人感觉他们有义务接受这种权力。这和通常所说的权威几乎相同,并且和奖赏权力及强制权力密切相关,因为具有法定权力的人同时也处在具有惩罚和奖赏能力的位置上。但是,法定权力与奖赏和惩罚权力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依赖于与其他人的关系,而是基于这个人所拥有的位置或角色。例如,人们具有法定权力是因为他们的头衔(如执行副总裁)或地位(家庭中最年长或是公司的主管),而不是他们的人格或他们如何影响他人。最近有研究发现,当CE0同时兼任董事会主席时,人们会认为他更有权力。
法定权力有三个主要的来源。第一,当前社会、组织或团队中盛行的文化价值观决定什么是法定的。例如,在一些社会,人越年长越具有权力。这一点对于一些生理属性、性别或工作也是一样的。在组织中,管理者通常具有法定权力,因为雇员相信私人财产法律的价值以及等级结构的价值,在这种结构中担任高层职位的人被设定为对低层具有权力。对于一些组织中的职能性职位来说也是如此,例如,工程师在公司的运营领域具有法定权力,会计在财务事物中具有法定权力。在组织中盛行的价值观也决定法定权力。例如,在街道上的一群社会青年中,最狠的那个才可能获得法定权力;而在一个工作群体中,工会管理者可能具有法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