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集体谈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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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就业的问题上,美国法律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第12条规定:“(a)如果位于美国的机构在发运货物前30天内雇佣未成年工,则生产商、制造商或经销商不得装载或发运其生产的作为商品发运的任何货物。(b)劳工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应根据上款对有关雇佣未成年工的情况进行一切调查和检查。在司法部部长的领导和控制下,采取一切措施禁止任何雇佣未成年工并使其受磨难的非法作为。执行本法中所有关于未成年工的条文。(c)在经商或生产商品中或在经商或生产商品的企业中,雇主不得雇佣受磨难的未成年工。”在工作限制方面,美国法律规定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从事无危害的工作,但工作时间不限;而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在学校就读时间外从事不属于加工制造、采矿及有危害性的工作。在工作时间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有课日每天最多工作3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18小时;在非有课日每天最多工作8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40小时。除此之外,未成年人每天工作的时间仅限于早7时至晚7时之间。一般情况下,14周岁是可以工作的最低年龄。
法国的劳动法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在结束义务教育前参加工作,包括受雇于或出现在公开演出的事业单位或电影摄影、广播、电视或音像录音等单位。任何人吸引不满10周岁的儿童完成危险的强力技艺或柔体技艺、雇佣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为马戏团等团体进行表演,都是违法的。任何父母、监护人或雇主都不能将未成年人委托给从事上述职业的人。否则,他们也将受到惩罚。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不得雇佣身体尚未成熟,并处于义务教育时期未满15岁的儿童。但是,如果对儿童的健康以及福利无害、其劳动轻易,本人又不坚持继续学习方可就业,但要经学校校长证明、家长的同意以及劳动署署长的批准。电影、戏剧等事业,可让12岁以下的儿童在学习时间外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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