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三茅会员HR知识充电站,本期为你分享的主题是——劳动合同期满遇上特殊情形,怎么办?
生活中,我们最常知道的是合同期限到期,合同即终止的情形。实际上,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只有这一种情形。而且,不是只要符合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就一定会终止,还有许多特殊情形存在。本节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不能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形,以及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正确做法。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以下这样几种:
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
比如,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那么在2019年5月31日24时,劳动合同就终止,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结束了。
这种情形只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
第二种情形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只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称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劳动合同才终止。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要想领取养老保险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因此,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样不适用劳动合同终止规定,只有在劳动者真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候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当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后,劳动者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了,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第四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能走向破产,一旦被宣告破产,将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其中,第四种和第五种碰那个情形都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和提前解散都导致了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劳动合同也就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终止了。
符合条件的话,劳动合同就一定终止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千丝万缕的关系就被一刀切断吗?当然不是,不是只要符合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就一定会终止,还有许多特殊情形存在。
常见的不能终止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有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伤残情况而定;
“三期”女职工;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等。
其中“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伤残情况而定”这一条该怎么认定呢?分为三种情况:
(1)伤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2)伤残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伤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合同到期可以终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劳动期满遇上特殊情形,应该怎么做。
宋某在A公司处从事车间操作工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宋某于2016年12月21日发生工伤。2017年1月19日,A公司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书》,作出宋某因工致残程度为七级的鉴定结论。2017年12月28日,A公司曾向宋某发出《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2018年1月12日,A公司向宋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声明自2018年1月6日起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宋某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金等。
针对宋某的两个诉讼请求,法院都不予支持,原告宋某就是混淆了解除与终止。2018年1月5日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作出宋某致残程度为七级,工伤七级的,到期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A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劳动者合同已终止。
综上所述,宋某、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因期满而终止,A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也不属于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宋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并不当然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想要终止的,先判断一下是否存在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至少三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出具证明及办理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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