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关联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擦边球”若打得好,没事。若打偏了,问题有点严重。
我见过太多公司类似这波操作,每注册一家新公司,就要求员工重新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连HR都没明白老板为什么要这么操作。
没办法,老板安排的任务,你能不去吗?
如果处理得当,运气好碰到一群不懂法的员工,他们老老实实地签订,也不会出现大问题,怕就怕公司的员工一个个都不是省油的灯,申请仲裁的话,HR就了一堆事要做,这事处理起来就没完没了了。
我认识不少劳动法律师,也向他们请教过类似的问题。
有的公司经常变换名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利用关联公司轮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吧,公司的意图就十分明显了,一是为了规避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是为了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尽量减少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这种看似聪明的做法,钻了法律空子,打了擦边球,赚到了便宜。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员工一旦采取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败诉的还是企业。因为,多起类似仲裁案例显示,上述情况是需要按照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也许,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是这种目的,也有可能是为了实际业务需要吧。
一、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生效后的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权利的行为。
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有这两种规定: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事项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企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今天的案例当中。描述我们是一家工厂最近新注册了一个新公司。老板的意思是以后对外都要用新公司对接。所以公司员工的合同需要用新公司的名称,重新签订。在案例当中,表述并没有十分清晰。注册的新公司,劳动地点。是否仍与旧的劳动地点一致。发生了哪些变更?不管是哪种情况。需要员工重新签订新公司,劳动合同的均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我们一起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知识点。
什么叫劳动合同变更呢?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变更时,如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司如果存在“恶意”用关联公司轮换签约的套路,但是在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很抱歉,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员工的签约主体变更的,那么员工的工作年限将是在员工公司和新公司的总和。
最后,附上一则网络案例,供大家理解。
【案情简介】
M女士于2006年2月进入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工作,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意,这是签订第一份合同)。
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9年2月24日续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注意,这是签订第二份合同)
2011年12月1日,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向M女士发放了续签劳动合同同意书及反馈书,M女士于2011年12月14日在反馈书上表明决定续签固定劳动合同。
之后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与M女士2012年1月1日签订了第三份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A证券公司一共3次与M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9月10日,因内部工作调动,M女士填写了申请表,并于2012年9月11日同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办理了交接手续,后转入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
进入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M女士与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2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的劳动合同。
该合同到期后,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决定不再与M女士续签劳动,并同意向M女士支付经济补偿,但M女士认为双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不续签,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赔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看点来了】
【争议焦点】
关联企业之间工作调动,不是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的次数是否应连续计算?
专家观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M女士已经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前三次是同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第四次是同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签订,但该两个营业部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合同签订次数应连续计算,现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在M女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不再续签,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赔偿金。
观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与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系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M女士在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工作期间只签订过一期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11日期满。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已于2015年8月3日通知M女士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只需支付经济补偿。对合同签订次数连续计算法律没有规定,所以不同分支机构所签劳动合同次数不能够合并或累计计算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的劳动合同次数。
另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样没有规定属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的劳动合同。因此在法律尚未明确之前,司法部门不宜做扩大的“次数连续计算”的解释。
【精彩看点】
【裁判观点】
就上述争议焦点,该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
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2年9月10日,M女士向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申请离司原因为“因A证券内部调动”,且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与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均属于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故M女士在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处的工作年限。
M女士与A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于2007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与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签订期限至2015年9月1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满时,M女士符合与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应当于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孟珍玲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于2015年8月3日向M女士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与M女士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M女士依法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警示】
对于全国性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经常会因工作需要,而对员工作出工作调动,如因此发生合同签订主体的变化,如从一个营业部变更为另一个营业部,对该员工的合同签订次数也应连续计算,避免出现本案中的违法情形,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判决文书】
(2015)港唐民初字第00770、00801号民事判决
(2016)苏06民终25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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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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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导师们哟,你们的支持是我们写文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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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iNPC
签订期限至2015年9月1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应当于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孟珍玲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A证券公司南通营业部于2015年8月3日向M女士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与M女士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M女士依法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有点不明白,8月3日到9月11日不止30日,而且告知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钱是补偿金,不应是赔偿金。
13楼 毅行
感谢老师指导!
12楼 水墨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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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权才周
从劳动者角度考虑,在遇到上述张某类似的情况时,应当注意在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或邮件通知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两不找”,过后再提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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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理性与科普
这种情况员工想胜诉不容易。碰上那些从股权关系上根本看不出有任何关联的公司,就需要很多间接证据来证明其关联性,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就变得更为困难。。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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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YAO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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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呐呐
不错,给老师点赞
7楼 adsf34234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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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潇客
打擦边球的情况,企业看似赢了占了便宜,但实际如果员工非要闹的话,输的只会是企业。
黄海柳
关联有的老板不想遵纪守法,他就想如何变法省钱。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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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無窷
企业还是不要违背良心做事,该守得劳动法还是要遵守的。
黄海柳
@無窷:小老板思维可不是这样想
盈利,牟利才是他们的追求。。守法,HR工作起来顺心。反之,就十分考验HR功底,甚至和法过招了。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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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徐渤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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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柳
@徐渤bobo:谢谢强大的BOBO女神!
3楼 大头菜子
思考:
1.注册新公司,不是老公司改名,之所以保留两个单位是否因为营业执照对应的业务都需要?
2.老公司员工转签新公司的合同,因为是组织的意愿,所以承接老单位工龄是应该的,当然此刻做个工龄买断也是可以的,老单位协商解除,新单位新签合同。
3.后期有两家单位共存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两家单位人员共享、快速流动,真的是流动一次,合同转签一次吗?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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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大卡
黄海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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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一叶芷
作为HR,劳动合同变更的最关键两个条件需要满足,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二是劳动合同变更时,如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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