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咨询:企业与超过医疗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按照员工本人解除合同签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这样实施起来有以下几个问题:
1、解除合同签,他本人一直休病假,工资很低。
2、若是按照休病假之前的月工资,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我公司以前都是按照这个方法计算的。
3、1995年劳动部发了一个“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我不知道该咋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