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2013年7月7日入职,7月12日7:00左右突然摔倒,周边员工扶起她,声称:疼痛。
公司有规定:上班时间受伤,必须联系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处理,该员工自行在镇上的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骨折,韧带损伤。对此,行政人事部收到信息后,第一时间赶去医院,已经打上石膏。后公司安排在人民医院复诊,诊断为:右踝可疑性骨折,韧带损伤。9月一直不肯上班,公司再次安排复诊。医院告知:可以上班。但其本人拒不上班。说:疼痛!
之后,拒不接受复诊,也不上班,也联系不上。
该员工11月中旬申请工伤认定,劳动监察大队安排人员至公司调查,当班员工证明了其“摔倒”。
公司于12月5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补齐休******明,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收到任何的资料,人也无法电话联系上。
2014年1月25日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书。
公司法律顾问,建议:申请行政复议,拖一步算一步。
请问:我该如何操作??《老板对此事非常生气,认为:此人是“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