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Jerry 2014-03-20 17:00 回复 赞(0) 7楼
我们首先要明确加班的两大特征:
第一,“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或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规定可以分解出“加班”的两层含义:首先,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其次,员工在“加班”时间内从事的是生产和工作。如果按楼主的说法安排培训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而进行的,培训的内容与生产工作相关,符合“加班”的这一特征。
第二,“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某种客观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需要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工作业绩、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企业文化等,即使这种客观需要短时间内不能转化为经济价值,也应当认定为“加班”。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和促进大家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符合“加班”的第二个特征。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里有明确规定培训学习不属于加班,是属于员工自我提升学习需要的自愿行为,那就不算加班。如果没有这规定,安排休息时间培训应属于加班,要不给予员工加班费,要不给予安排员工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