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公司要求员工竞聘上岗,实际是部门或岗位合并,导致原岗位人员无岗状态,公司内部出文要求部分员工待岗,口头传达待岗工资标准1500元/月,并购买社保,未签订书面待岗协议。
公司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侵犯员工以下权益:
1、员工无过错情况下,每天让其上下班但不分配工作,只给一些员工资料,让其自学,进行考试(考试中还给员工照相,保留证据);
2、岗位调整后薪酬待遇降低一半多;
3、待岗也不出具待岗协议书,公司不予协商;
4、不出具待岗协议书。
劳动仲裁意见:
1、待岗行为是企业的自主权;
2、不一定能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