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男性员工,2002年11月入职,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无具体岗位和工作(即使安排了也不到岗上班),部门经理和做考勤的文员害怕报复(因其扬言谁要得罪他,他就要对谁不利等),每月考勤按正常出勤上报人事部,因为有出勤依据(上面有部门经理和文员签名),人事部只能按考勤计算工资。不上班又拿工资,在员工中负面影响很大。
问题:
1.这种情况下,公司能不能在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员工却索求天价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法律会支持吗?
请各位牛人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gijf 2014-03-28 22:08 回复 赞(0) 3楼
1、先看公司跟员工签合同中,工作岗位是怎么约定的。公司的岗位说明书中,该岗位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2、第二步,鉴于此类员工的行为,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可以用劳动法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通过岗位职责或者考勤依据,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给该员工开违纪单,并要求员工签字。
4、规章制度里面有哪项规定,比如违纪多少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可以不要支付补偿金
另外,补偿金是按照一年1个月的工资标准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你们最多最多,也就多给这个员工一年的工资额度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