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太狼2012 2014-04-08 09:17 回复 赞(0) 2楼
公司应当要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而不是全部具体应承担哪部分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先委托社保部门核定那些医疗费用属于社保部门可以报销的然后根据单位和工人应该缴纳社保费部分的按比例进行承担这样会比较公平、合理。
主要的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七、社会保险: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4条规定“�6�7�6�7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很清楚看到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 但上述法律只是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只是由有关部门计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承担啊从目前我国的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确实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该方面明确的只有深圳市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就是《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各省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从各省市该法规以及我国法律对“社保”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应该可以看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是应当要承担员工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但根据《劳动法》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费不单是企业单方的行为个人本身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于没有购买社保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双方应缴纳的比例承担也是比较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