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降低运营成本,在全公司上下各个部门实行调岗降薪,减员增效政策。于是有公司工作了十来年的已签无固定期老员工工作压力增大,承受不了,于是向公司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想获得部分经济补偿。但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老总坚持对外宣传,无经济补偿。同时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该员工先写辞职申请报告,再协商。该员工写完申请以后,公司现在坚持按劳动法处理,没有补偿。请问该情况如果采取法律手段,是否会赢。谢谢+
微步 2014-04-08 21:20 回复 赞(0) 2楼
胜诉的可能比较小,但一定要申请仲裁,毕竟是公司耍小手段在先,正当利益须维护。而且耗费公司的人力物力时间,声誉也有一定影响,对公司施加一定的压力,以争取在调解阶段争取优势。
(1)搜集公司的调薪政策的证据,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2)搜集公司要求先写辞职申请报告再协商的证据(公司应该不会留给你们把柄,除非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