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所在的企业是由两家企业合并组成,A企业和B企业,两家企业同一地点办公,但是两家企业都独立存在不同的企业法人,不同的组织机构代码。其中A公司于今天3月份即将完成注销相关手续。仍然有几名员工与A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领导决定将A公司的员工转到B企业,与B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A企业员工在A企业的服务年限,即工龄累计转移合并到B企业。
那么,我想问的是,如果有员工不愿意与B企业签订合同,而是想拿到经济补偿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给A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注:员工转到B企业后工资待遇及工作内容不变)
灰太狼2012 2014-04-10 08:19 回复 赞(0) 3楼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这时,申请注销的公司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A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愿意在B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于A公司与B公司系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因此,员工必须与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才能与B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如员工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B公司的工作年限的,B公司承认并继受的,则A公司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当然,A公司也可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旦A公司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那么B公司无须就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承担法律责任
,B公司在依法解除、终止新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员工在A公司的工龄不再合并计算。这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即员工不能得到在A公司工作期间双份经济补偿。
wanqing1128 2014-04-16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