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最近发生了一件员工两人合伙,借给老板的车加油之机会,给自己私家车加油,这种行为算是偷盗行为吗?怎样处理算合法?能否按照补回损失后再按10倍罚款处理(老板提出),一个员工(主要为老板开车)签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10月到期,因提出要涨工资,一直拒签合同,但也不走,出了事情以后主动提出离职,已经离开公司,公司还没处理也没批准其离职。另一个是公司的保安队长,合同签订1年,到2014年6月期满,现还在公司上班,死不承认,说没有参与,也不知道加油的事情,另外,此队长在没有任何领导签批的情况下,在3月份给自己的车加油共计990元,共4次,4月2日加一次油。加油的小票已经过经手保安队员交到统计员手里统计,这种情况是什么性质?
2014年3月11日出的事情,通过加油站监控和员工证明,徇私舞弊的加油行为证据确凿,请问一下各位牛人和同学们,如何处理最为恰当?
我们公司的制度规定出现这种行为,是要开除的,但在罚款处理没有那么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