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夜捕手 2014-01-0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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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新无忧:您好!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三、四、五条的规定,其应当享有病假工资与病休待遇。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请查阅当地相关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
对于此类案件,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能够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材料;工资发放记录用以证明本人工资标准;本人医疗记录,用以证明疾病及治疗情况;社保缴费记录,用以证明社保缴纳情况。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而言,提供上述材料已经足够。若有遗漏,立案时仲裁庭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