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建筑施工单位现场工人的工作时间在劳动合同上如何正确填写?
查过资料: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其中建筑行业的部分职工是可实行综合计算时工作制的,但社保局却说不再办理。而劳动合同上却明确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都是要经劳动部门审批。
现在就很困惑,未审批,我就不能填写。如果按标准工作制,又不符合现实,行政类人员可以按5天8小时制,那工地工人只能按6天8小时暂时来用。
求如何正确完善这个工作时间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