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求解:
员工2002年1月1日入职(有入职登记,未签合同),2006年12月开始上社保、签两年合同,2011年1月签至2012年12月两年的合同(未签不固定期);2013年5月离职。
现员工提出:
1.补缴2002年至2006年五年社保(或按最近12个月月均收入乘以5,即每年按一个月收入补偿);
2.未签不固定期(2011年12月31日满十年)劳动合同补偿11个月(工资+其它收入,其它收入都是公司通过个人卡每月固定日期汇款,最近12个月均收入不到北京地区封顶上限);
3. 从2009年至2013年未休年假35天的工资。
请问牛人:公司可依据什么内容规避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