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花不再 2014-01-1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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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炫月213: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不需要赔偿的情况有: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但是不符合以上几条的话,是需要赔偿的,这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你这个情况是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既然已经决定要辞退他了,也不可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了,这个就相当于一个月后辞退他,这一个月内他也不会干什么事情,也多拿了一个月的工资。
四、我这边有个案例,我们公司属于大公司,各个地域都有分公司,前几个月的时候,有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合格,我们想劝退,但是他也想索赔,我们分公司是申请不了这种索赔费用的,用人部门又不要他了,我们就私下跟他协商,帮他多打几天的卡,计入考勤,也算我们尽力了,这种事情闹到仲裁去了,肯定企业是弱势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