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生 2014-01-2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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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任麦麦:接受麦子的意见,我又问了一下我们屋的专员,我公司在计算的时候也是按21.75计算的但是在春节国庆例外的情况下有时候会使用实际工作日,目的是为了使员工拿到的钱多一点!
顺便我再补上一点…………加班费计算应当使用的是21.75。
要区分清楚,要从数字的来源讲起。21.75和20.83都是新面孔,它们的前身都是20.92,大名“月工作日”。在2008年以前,每年有10个法定节假日,104个周末休息日,因此用全年365天扣除上述节假日,处以12个月,就得出了20.92的月工作日,即每月实际上班天数为20.92天。
这里要更改一个观念,和很多人想法不同,上班并不是每天都有工资的。2008年之前,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公司只支付工作日的工资。因此,计算加班费的日工资标准,并非用月薪资处以30天,而是除以“月工作日”20.92。
2008年初,我国变更了法定节假日的天数,由原有的10天增加为11天。变更后,HR们开始考虑了,多出一天法定节假日,就少掉一天工作日,那么月工作日是不是由20.92变更为20.83?加班费计算方式是不是要改呢?
很多人只猜对了前一个问题,2008年1月15日,劳动部发文确定“月工作日”由20.92变更为20.83。但是,加班费计算不再使用“月工作日”,采用新创设的概念“月计薪日”21.75。
原来,国家在增加法定节假日的同时,突然觉得原来用“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是不对的。法定节假日虽然不工作,公司也应当支付工资的。于是,劳动部创造了新概念“月计薪日”。它是由一年365天扣除104个不付工资的周末休息日后,直接处以12个月得来的。也就是说,每个月中有21.75天是可以拿工资的。而且无论今后法定节假日天数如何变化,月计薪日都不再变化。
于是现在,新概念“月计薪日”21.75只用于计算日工资等涉及到钱的问题。而20.83承担了原“月工作日”20.92的其他用途,例如计算综合工时的工作小时数、计算医疗期的病假天数等。
这就是21.75与20.83的历史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