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有一车间由于连续亏损,公司不打算继续生产了,计划对该车间人员共10人要进行清退,公司将给予部分经济补偿。
问题如下:
1、根据劳动法规定是支付1年1个月个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有些人工资是3000元/月,有个别员工工资是8000多元/月,基本都是3-4年员工,涉及费用较多,能否合理减少支付补偿金额?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是否要另外补助工资?
2、如果暂时先放假,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工资1200元/月,可以吗?
3、如果公司与员工无法谈拢具体补偿金额,员工到劳动局去告,公司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谢谢指导!
这么可爱果然是男孩子 2014-02-13 16:02 回复 赞(0) 4楼
沙燕飞 2014-07-01 21:35 回复 赞(0) 6楼
【案例解析】
公司的车间连续亏损,不打算继续生产,企业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法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应按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在法条的适用上很明确,不存在争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只有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第四项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但企业也可就经济补偿金与员工协商,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可以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如果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则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无须另行支付工资。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企业原因放假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的《工资条例》对此亦有明确,建议看一下相关规定
3.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渠道,如果劳动者与企业无法就具体补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劳动者对裁决不服或企业不执行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会贯彻调解先行的原则,就本案的而言,一般有二个情形:情形一:企业按法履行了裁员的程序,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二:企业未按法履行裁员的程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人社部门和法院尽量会采取调解的方法,以不高于法定补偿标准的金额协调劳动者和企业达成协议,以取得劳资双方的双赢,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解读】
1.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2. 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
第三,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
第四,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条件:
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第一, 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二,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夏榆 2014-02-10 08:46 回复 赞(0)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