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学才旺 2014-02-13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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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idasophia:对案例中问题,回答如下:
1、该职工目前的劳动关系仍在B公司,因为她与B公司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即使合同到期,只要该员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B公司就不能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既然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并且其已经怀孕,B公司就更不应该将该职工做退工处理,必须按照《劳动法》关于怀孕女职工的条款执行,既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做退工处理;
3、至于最后两个月在A公司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仍在B公司,可以看做是同一法人下的子公司之间的借调关系,那么A公司可以将该员工退回B公司,但不能直接辞退,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同时A公司也不用做任何经济补偿,但须支付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报酬;
4、现在的问题就聚焦到了B公司,B公司必须接收该员工,且须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法》第95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