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影风云88 2014-02-1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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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xiaoxiao2216155:《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的条款,首先要有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证据,其中包括:由本人签字的绩效考核结果,绩效面谈记录,公司的处罚通知等,然后转岗培训过程的记录,新担任岗位不合格的记录,具备以下证据后,可以根据上述条款劝退。但是从别的角度考虑,在公司9年了,忠诚度应该还是不错的,应该深挖员工绩效差的原因,如果能解决就皆大欢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