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部Z员工负责西南市场开发,并长期出差云南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2013年12月,Z员工在云南暂住地因突发脑溢血倒地昏迷,不久被送往医院抢救,当天下了病危通知书并宣布脑死亡。家属和公司都不愿放弃一条生命,极力要求医院抢救该员工。并且公司第一时间出资垫付了5万完医疗费用,在经过数十天抢救后,仍无力回天,员工死亡。公司历年体检报告都表示该员工有三高,死亡的医院也诊断员工因为本身有严重“三高”高血脂、高血糖、高血压,加之工作原因长期饮酒,不利于三高的控制,造成了此次悲惨的后果。根据工伤管理条例,超过48小时死亡不能判定为工亡,因而社保不予以赔偿。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愿意承担部分人道主义关爱。而员工家属认为Z员工是在公司出差期间死亡,公司有义务负责任,因按Z员工收入的20倍支付死亡赔偿金。该案严格按法律应该如何处理?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请列出明细。
公司与员工家属之间因立场不同,角度不同,金额上很难达成一致。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如何安抚员工家属并请他们接受公司没有赔偿责任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