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llywine 2014-02-2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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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Lychee1:1、根据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1983)7号文件,关于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意见。凡是在1980年 1月以前代干并符合干部条件 的可以 转为国家 干部,国家 以法律的名义予以确认。
2、1980年1月 以后代干的,不 符合转干条件,国家法律 不认可是干部;但是具有专业 技术职称的可以认可为干部,
3、1993年以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 制后,国家不认可企业 中 还有 国家 干部。按照和《劳动合同法》,国家只认企业 员工的劳动合同岗位。
我们公司是这样的,现在已经没有女职工干部了,只是有分管理岗和工人岗,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来判断的。但是由于管理岗位可以55岁退休,所以在办理退休的时候我们都会让她们签订一份变岗协议,从管理转为工人,50岁就可以办理退休。之前也有零星员工会带有情绪,但是没办法,企业性质决定。只能做好安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