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有批老员工有批新员工。老员工就是从公司成立当年进的,新员工就是后期进的。
现在老员工都签过了两次一年合同,一次三年合同。三年期的合同都是今年不同月份到期。
然后我问了我们单位原来的人事。她说;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就不用签合同了,直接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当时查看了材料之后的理解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除非公司关门了,除非员工违反了公司各项规定制度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了,基本就不能被开掉。如果公司要辞退,必须员工同意,然后双方一致的情况下,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不同意,且没有大错,而公司一定要辞退,那公司要给予双倍补偿金。
我的问题是:
1、我的那个自我理解是否正确
2、现在这批老员工最早的就是今年3月9日就是三年劳动合同期满。那是否要由该员工去向领导表达自己要继续工作的想法然后告诉领导接下来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3、虽然说劳动合同法保护职工利益。但如果公司要辞退一个人,出具无法完成工作的证明很简单,比如工作任务难度加大一点之类的。那这个职工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内,都不签订合同了,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