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凌晨01:45分,公司宿舍区车棚内被盗2辆电动车(电动车是公司员工的)。当时值班保安已到下班时间,将门锁好就睡觉了。公司要求其保安住在保安室内,方便听到宿舍区内的动静,以便及时作出响应。
对此,公司认为:其保安员虽然是下班时间,但公司安排其住在保安室的用意就是:即使在下班时间,如有状况发生,必须作出响应。所以,公司判定:该保安虽没有主要责任,但次要责任还是有的,故作出对其进行500元的赔偿处分。
请问各位牛人:这样做,是否有违背劳动法的“罚款条例”?,我这作出的是: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