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案中的林某虽然在2005年、2007年连续二次办理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计次时间,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驳回林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虽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早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对“连续二次订立”的起算时间都有了深刻的认识,但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持续高涨,盲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件仍然屡有发生,这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少麻烦与困扰,不但大大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部的工作量,更提高了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率,给企业声誉带来损失。所以,各企业在用工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员工有选择性地加强劳动法律宣传与解读。
您好,这个案例的解答我没看明白,为什么连续两次订立,第三次没有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请您帮忙解答
yingluo1900 2014-03-12 10:17 回复 赞(0) 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