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现在都快成了竞争对手企业的人才培养基地。竞争对手总将猎取重要岗位的目标锁定在我们企业。为此,我们想通过员工离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来扭转这种局面。但我们的困扰是,当员工提出离职时,多数是已接受了竞争对手的聘用函,所以,他们也不愿意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除非是那些不去竞争对手企业的人员)。作为企业,我们又不能强迫员工签订竞业限制。于是,我们又决定在员工在职期间劳动合同中就包括竞业限制或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时公司即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来约束员工的竞业行为。为此,特向牛人请教:
1. 企业能否强制性地让即将离职的员工或在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从法律角度出发,是可行的吗?
2. 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离职时能否单方面提出解除竞业限制?
3. 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但离职时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要求增加补偿金额,否则不履行当初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吗?
4. 如何操作竞业限制,达到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