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1998年毕业后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科研工作。1999年单位出资派张某到某大学参加MBA培训学习,培训费用为50000元。学成后,张即从事相关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新产品工作。2001年3月张与单位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3月终止。合同约定张某必须在该公司服务满5年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50000元的培训费。2004年4月30日张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张便在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在同年5月10日到另一公司任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张走后,原单位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问:
(1)张某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张某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吴女士与华安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承诺其所提供的一切个人资料都是属实的。双方因此于2005年4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月公司发现吴女士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随后发现吴女士以前提供的个人资料都是虚假的,于是决定与吴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但吴女士以自己现已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
问:
(1)双方在2005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