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辽宁省沈阳市,有一名女员工于2006年2月13日入职,入职后在单位一直从事喷漆工作,单位与其首次签的合同是自2006年2月13日至2007年1月1日(未在当地劳动局备案)之后每年都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部门备案),其中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也未在当地劳动局备案。2006年2月至2009年11月单位一直未给该员工缴纳保险费及公积金(公司缴纳五险,公司公积金帐户是于2008年8月建立的)。
2009年5月,公司为全体员工体检,检出该员工白细胞低(明显低于正常值)后为该员工调岗,由原来的喷漆岗位调至厂区卫生清扫,工资待遇不变,该员工同意调岗。2010年3月,公司体检,该员工白细胞值已在正常范围内,但公司仍继续安排其从事厂区卫生清扫工作。
2010年7月,该员工患血栓病(非在岗期间)住院治疗。同年9月、12月向公司递交诊断书证明其病情不适合回单位工作,诊断上的建议休息期分别为3个月。此后便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证明,也不曾主动联系公司。自该员工患病之日起,单位一直为其缴纳保险公积金,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80%(含员工应承担保险及公积金部分)发给员工。
2010年12月公司曾通过电话询问该员工是否能够回公司上班,公司为她安排打扫厂区及办公楼卫生工作,该员工称自己并未恢复,走路需用人搀扶。2011年3月公司再次通过电话询问,该员工仍以身体未恢复为由拒绝到公司上班。2012年4月,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生产部主任(该员工直属领导)一同到该员工家中探望,并向其说明如能回公司可为其安排清扫办公楼卫生的工作,但该员工仍说身体不适合工作。2012年10月,公司再次电话询问该员工,员工仍说不能工作,公司正式向其提出,如再不能上班,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12月该员工仍表示不能上班,公司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
1、员工说体检结果白细胞低,是与自己以前从事的喷漆工作有关,属于职业病,现在的血栓病与其有直接关系。要求公司按职业病处理,公司该怎么办?
2、该员工能否被认定为职业病?如果认定为职业病,公司这样处理是否妥当?如果不被认定为职业病,员工非因工负伤(生病)期间,薪资怎么计算?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开资是否合理?
3、员工非因工负伤(生病)多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如需要怎么给?
5、其中的几次未在劳动部门备案(鉴定)劳动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
6、2006年2月至2009年11月公司未给该员工缴纳保险及公积金,是否应该为其补缴?
不想做坏人 2014-04-02 10:03 回复 赞(0)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