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燕飞 2014-04-03 07:55
回复
赞(0)
2楼
@流星007:
不缴社会保险费的风险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二是员工提出辞职可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三款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一项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企业无法避免,任何劳资双方关于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约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且以后面临补缴及高昂的滞纳金,且关于补缴的政策也越来越严。
第二项企业可以让员工签订承诺书以规避,目前是仲裁和诉讼均不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以后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企业逾发不利。
所以在社会保险的缴纳上,所谓规避缴纳根本无法,建议企业在财力许可的情况逐渐提高员工参保率,以免后面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