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A某自2007年4月进入某集团下面的子公司(no1)工作,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4月该员工调入另一子公司(no2)工作,同时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4月--2009年4月),2009年4月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在原合同续订栏签署期限又增加1年(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010年4月公司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2012年6月。于2012年4月该公司由于公司方原因提出马上与A某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过错)。
注:2008年-2012年期间,A某在no2子公司工作,已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A某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无果后只好再次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某当时法律意识不够),没有坚持要求同时也没有保留当时提出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
请问:1.这样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面临的员工赔付问题,公司方按哪种经济赔偿方式进行赔付比较妥当?员工方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力争应得的经济补偿?
2.如果按年限(1年赔1个月)赔付的话,2007年(no1子公司)1年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累加在一起计算?
3.按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界定,是否是从2008年1月后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计算?
4.此种情况,A某可以行使哪些权利要求公司方进行经济赔付?一共可获得多少赔偿金?(A某月均工资3000元,年终奖4500元)j******ascript:;
(公司面临的实际案例)
请各牛人帮忙解答。
齐涛 2014-04-08 19:16 回复 赞(0)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