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下面这段岂不是设置了高限,对于一般高工资的人很不合适?请问那作为hr如果员工不同意只支付三倍的数额,我们要怎么办?而且对于这个条例我有些不确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