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
以下是一段法律法规的内容: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请问司龄快6年的员工,身患绝症,医疗期即将期满,1、期满后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2、按照以上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怎么理解,病假工资肯定要支付,那么疾病救济费是不是必须支付?3、如果该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幸病故,企业该支付哪些费用?抚慰金、丧葬费是不是由社保部门支付?
为兼顾法律、公司利益及员工权益多方面的关系,站在企业的角度,当务之急有没有好的办法处理此类问题。谢谢了
笑魇花 2014-04-15 14:44 回复 赞(0)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