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关于年假的规定,有几点不是很清楚,请帮忙解答:
1、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假5天……,其中“累计”指本企业的累计服务年限还是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
2、职工未休的年假,离职后支付费用时,虽说应按300%支付,但由于在职期间已支付了100%,再以200%标准支付,这种理解正否正确?
3、员工离职后由于关于赔偿金额始终未予敲定,员工迟迟不再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上签字,因此导致公司为其多支付了半年的社保费用,可否要求员工承担?
4、对于公司不能给予年假、节日需要上班、中层人员每月会有四天的夜间值班,这几项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有较好的规避用工风险的办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