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需要,从劳动合同签署地搬迁到500里以外的另一个城市,员工不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沙燕飞 2014-04-30 08:59 回复 赞(0) 1楼
建议适用《劳动合同法》40条第3款、46条第3款,47条第1、3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般是先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仲裁,如涉及人数众多,建议聘请律师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