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色2009 2014-05-04 10:26 回复 赞(1) 2楼
一、医疗期满同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按照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方式结束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员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还有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没有其他的费用。
二、医疗期满但是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解除合同的,除了上述费用外,还要支付待通知金。
longyatou007 2014-05-05 09:39
夏榆 2014-05-04 10:17 回复 赞(0) 1楼
对于医疗期满的员工,如果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公司可以给予调岗,安排能够胜任的工作。如果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