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单位有一个很尴尬的问题,有一个员工得了矽肺。
1、我们单位有粉尘,但不是矽尘,我们做了检测我们的工作环境中二氧化硅的含量仅为0.2%;
2、该员工入厂做了体检,体检当时情况正常;第二年做体检时肺上有问题,通知其本人去复查了,但是其没有重视,我们也没有想到会有矽肺,直到今年其觉得肩膀处不舒服去检查,查出疑似职业病,后确诊为矽肺一期;
3、其之前在煤矿、窑厂工作过,但是这些企业现在已经倒闭;
4、我们提供了正常的劳动防护用具,有交工伤保险;
5、我们已经去做了职业病诊断,诊断书上职业史中有我们单位的名字,名字后面注明了我们的职业危害因素是甲基苯骈三氮唑粉尘。
针对这种情况那么:
1、是否可以判定为工伤,现在工伤科认为职业诊断书上有我们公司的名字,而且我们又是最后一个单位,我们就要承担责任,是工伤;但是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致病因素,肯定不是
2、假设是工伤了,对于矽肺一期,单位到底要承担些什么责任,比如员工要离职,单位要赔偿多少,是否要养一辈子?
3、像他现在这个情况,如果找不到主体单位,他肯定会与我单位纠缠,那么是否进入工伤了,对我单位反而有利呢?
4、出现职业病了,安监部门会不会对公司进行处罚。
在此先谢谢各位牛人了
秋千笑 2014-05-09 15:56 回复 赞(0) 1楼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矽肺属于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员工上岗前进行了健康体检,现确认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既然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
2、首先企业应在限期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接受医疗的,给予其停工留薪期待遇,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相应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后,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情形,看其鉴定能力等级为多少,才能知道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比如七至十级的,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由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3、申请认定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减轻企业的负担。
4、可能会对公司的工作场所、生产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进行排查,有不符合的,会限期责令改正,详细可查阅《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