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前一天的工作矛盾及个人恩怨打架(领导已严格重申不要再谈论此事,由领导出差回来后解决),后打110报警(医院诊断双方均无受伤),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日达成《协议书》并签字,内容:(1)其中一方一次性赔偿另一方医药费及其它费用合计5000元;(2)双方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3)此事不要公安机关处理,双方自行解决。
后获赔一方又要求企业申报工伤,请问老师、专家此员工是否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吗?依据是什么?多谢!
莹润冰清 2014-05-10 08:54 回复 赞(0) 1楼
《工伤保险条例》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以上条款,因个人恩怨及工作矛盾打架导致受伤的,不属于工伤。但若员工不讲道理的话,可以与他一起申报做工伤认定,请权威部门给予评判,不要把矛盾直接转到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