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zhen2004 2014-05-13 09:36 回复 赞(0) 3楼
我个人觉得是可以解除的,理由如下,是否恰当请楼主和高人们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第四点情形就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里面只是规定了四十条、四十一条,并没有规定三十九条,也就是说按照第三十九条的相关条款是允许解除怀孕女职工的。而在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当中又包含了六种情形,其中的四种情形用得好的话是可以用来作为解除的依据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失职、欺诈。至于这四个理由怎么运用,就要看企业的操作了。
劳动法规虽然主要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也不是将用人单位一棍子打死,还是留有不少供企业自我保护的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