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派遣员工2012年2月2日入职本司,从事鱼台卸鱼工作,工资计件制,同年10月17日自称被鱼刺刺伤经口头请假后私自前往小诊所治疗,24日病情加重后方由公司送往正规医院治疗,后经反复医治,共使用医疗费高达7万左右,另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经二次评定为7级致残。
问题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包括我司之前付给员工的生活费?
问题2:对方工伤初期私自治疗导致病情加重,我司是否能要求对方承担部分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题3:各位大伽是否有更好的处理意见?
郑子燊 2014-05-13 11:58 回复 赞(0) 1楼
抛开口头请假按不按旷工处理不说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跟工伤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是两回事。
2.您说的因为去了小诊所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增加了医疗费用,这个涉及第三方责任了,医院是否存在失误?是不是医疗事故?职工可以像医院主张赔偿,但这也不影响职工主张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一般社保只报销正规医院提供票据的部分。不知道你们公司有没有工伤方面的程序、制度,比如员工工伤后必须到正规医院就医之类的,要是有的话还好说一些。个人感觉员工私自到小诊所就医,没法出具正规票据,这部分报销不了的钱,不支付给员工应该没什么大问题。但是导致病情加重产生的这部分费用,员工是没什么责任的吧。个人观点啊,我也很想知道怎么处理。。。